梅列区商标续展费用需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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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列区商标续展费用需要多少?

作者:三明协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9 08:02:02

三明商标注册变更需要准备的书件,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那么商标注册变更需要准备的书件有哪些?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3、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企业有民企、国企、外企之分,但是在经营了一段时间之后,如果国企要转型成为民营企业,那么之前国企进行的三明商标注册时,提交的商标也需要进行更改吗?这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些问题,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的企业该如何处理商标相关问题呢?笔者就有关此类问题咨询了环泽律师,一下是他们给出的答案。其实要看商标要办理转让手续到更改之后的企业名下,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大致有三种情况,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下面的情况,看有没有一条是适合自己的。

第一,如果企业在改制的时候,企业的名称也发生了改变,这个时候如果企业还想沿用以前的商标,这个时候就应该到商标局去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对企业的商标进行一个变更手续,办理了这样的手续之后,商标以前的法律权限就被保留了下来,企业可以继续沿用之前的商标。

第二,如果改制后的企业与其他的企业合作共同经意合并后的企业,如果这个时候合并的企业还是沿用以前的名称,这个时候进行商标更改就显得多此一举,但是合并后的企业选择使用新的名称的情况下,还想使用之前的商标,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到商标局去便利商标变更手续。

第三,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被其他的企业兼并,同时连代表企业无形资产的商标也被其他企业收购,那么这个时候应该到商标局去办理商标转让的手续。

自从2018年《上新了故宫》节目播出之后,故宫可谓是红极一时,几次登上微博热搜。而最近一次的热搜当属元宵节期间的故宫灯会了,这可是故宫博物院建院以来首次在晚间对外公开开放,引来众人一致喝彩。几次热搜带火了故宫,随着故宫热度的上升,众多的企业开始瞄准新晋热词“故宫”发射一波商标热,引起一场三明商标注册热潮。可是故宫真的能作为商标,被成功注册吗?根据商标局查询显示,“故宫”商标共计有483件。

从时间上来说,《上新了故宫》是在2018年11月9日开播的,小编仔细的翻阅了大量的“故宫”商标注册细节,在11月9日之前,注册“故宫”商标的多是故宫博物院、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之后则多了不少个人与企业注册“故宫”商标。而个人申请“故宫”商标的大多都已经无效,只有少数早期申请的商标通过审查。就比如这枚“故宫”商标,在1987年2月24日就申请注册,使用在第33类上的,目前还有效,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9月29日止。

其他大量的商标就如下面这枚商标一样,处于被驳回,无效的状态,或者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

更为可惜的是这枚商标,2001年11月14日成功注册了,却被权利人注销了。

为什么“故宫”商标无法成功被注册?还有甚者,成功注册后又自行注销了。从《商标法》角度出发,对于大多数景点来说都具有较高行政级别的特点,故宫同样如此。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也就是说,故宫等景点名称是不被允许注册成商标的,现在申请的“故宫”商标大多是无法通过审查了,除非是官方申请的。其次,即使是将“故宫”成功注册成商标,对于大部分商品或服务而言都是没什么区分作用的。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是区分商标或服务的标识,若是你申请的商标连这点都做不到,如何让消费者来购买;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企业文化,代表企业的名誉、信誉及声誉,若申请商标只是为了蹭热度,反倒得不偿失。

所以,企业或者个人在申请商标的时候必须注意,不要一味地蹭某些热点词,而是要根据企业自身、或者是产品或服务自身出发,才能更加引起消费者的共鸣,从而使产品更易被消费者接受,企业也容易打开市场,在市场站稳脚跟。最后提醒大家一句:故宫产品目前只有故宫淘宝、天猫润百颜旗舰店有,其他自称故宫产品的均不是官方正品,购买需谨慎!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在先制,这种制度会引起“商标抢注”现象,一些人不是为了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某一商标而申请注册,而是利用实践中一些企业商标意识薄弱,抢先注册他们未能及时注册的商标,然后又以高价转让给真正在先使用人,谋取利益。此类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在先使用人的权益。

为了防止和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各国商标法往往都基于诚信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1条同样就此规定:“申请三明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认定“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关于“有一定影响”,需要注意二个问题:一是判断有一定影响的时间界点应当是在后抢注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因此,证明未注册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的证据材料,应当在此之前。在此之后未注册商标产生的影响证据不应考虑。二是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的主体应该是相关公众。三是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被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可以通过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情况、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和范围等因素进行。

二、关于在先使用行为,需要注意:该使用行为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合法的、公开的商业性使用。关丁“商标使用”,后文我们会专门讲述。

三、关于未注册商标,需要注意:未注册商标的形式可以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域名,乃至于一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商业标识,但这些商业标识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不违反禁止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识的相关规定。

四、未注册商标的禁止范围限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宜扩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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