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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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作者:三明协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7 08:54:26

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有一部智能手机,都可以“刷脸”开户,这不仅方便了大众,而且让金融、证券、互联网等行业竞争多了一种“神器”。这件神奇的专利,是年轻的“85后”发明人印奇与他的小伙伴们在众创空间中联合创办的旷视科技的“杰作”。短短两三年时间,“创客”印奇已经登上了“福布斯2015年中国30位30岁以下成功创业者”榜单。截至目前,全国已登记的众创空间已经超过2300家,众创空间已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重要基地,也是创新创业的重要集聚地。

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印发。“这将为创新创业和众创空间的发展增添新动力,从而也为经济发展增添新活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3D打印的小提琴、长笛、黑管,宛然一支乐队呈现在人们面前。在苏州苏大天宫众创空间中,一排排3D打印机正在工作,各种玲珑剔透、精巧别致的3D打印产品整齐摆放在台案上。“我们已经提交了30余件3D打印方面的专利,并实现了产业化应用,可以打印出与国外一样高质量的产品。”苏大天宫众创空间总经理袁方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对此颇为自豪。

据介绍,在总面积5.2万平方米的苏大天宫众创空间中,集中了启点咖啡、36氪、百度创业中心、创客邦、蒲公英、清华启迪等36家创新型孵化器,免费工位5100个,吸引孵化了414个项目,其中86个项目获得市场融资超4.8亿元,云计算相关创业项目137个,带动了4000余人就业,吸引了来自马来西亚等国际性创客团队,以及来自上海、、北京等地的大学生创客团队。苏大天宫众创空间提供约330个精细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如知识产权、法律信息咨询、税务申报等,平均每周举办各类创客活动20余场,每月活动80余场,截至目前,共举办600余场创业活动,其中举办大型创业大赛近20场,如首届苏南全球创客大赛、“创客天堂”互联网创业大赛等,有力推动了众创空间中创新创业的开展。这个众创空间不仅大多数“创客”以专利孵化产品,而且在创新之路上不断成长,近2年来提交专利申请4000余件,其中50%是发明专利申请。

与苏大天宫众创空间相似的是,在郑州高新区众创空间,也集中了新材料、无人机、机器人、环境保护、智能家居等创客团队,提交了一批高质量的发明专利申请。在辽宁,创业工坊、创梦工厂、银岗创客咖啡等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茁长成长,专利创造和运用迈上了新台阶。“我们赶上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美好时代,有良好的政策环境,有知识产权引路,有众创空间的平台,我们才有可能成就创新创业的梦想。”印奇等“创客”的感言,道出了千千万万创新创业者的心声。

《意见》作出相关部署,通过建设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为更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可以更多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增加就业岗位,为化解过剩产能创造条件。”曹新明表示。的确,根据《意见》部署,一要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试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各地发展各具特色的双创基地,选择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通过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打造产学研用贯通的众创空间,促进制造业增效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二要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将闲置厂房、仓库等改造为双创基地和众创空间,引导和鼓励天使投资、创投基金等入驻双创基地和众创空间,选择金融机构试点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三要改革完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支持科技人员到双创基地和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对其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事实上,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不断推动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鼓励通过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开展创新创业。2015年6月,《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印发;2015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出台,其中均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对创新创业的支撑和保障。2015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的重要作用,有效激发全社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切实保护好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全面部署。

“通过政策的力量、各地的努力和全社会的行动,就一定能在发挥知识产权支撑和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催生更加蓬勃的创新创业热潮,为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新动能,做出新贡献。”曹新明认为。

什么是商标恶意抢注?如何识别恶意抢注?如果我们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我们该怎么办?别慌,今天小编会和你好好聊聊“恶意抢注”。

一、商标恶意注册案件:

1、同仁堂商标被抢先注册。1989年,北京同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现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其商标同仁堂在日本被注册。北京同仁堂制药公司以同仁堂为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为由,要求日本特许经营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日方要求同仁堂提交同仁堂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保护我国商标在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商标局经过广泛的社会调查,正式认定同仁堂为我国驰名商标。最终,日本撤销了该商标。

2、“联想”“Legend”商标被抢注。2001年,联想开始加快全球化步伐,但发现联想的英文名称“Legend”已被100多家外国公司注册,行业遍布娱乐、汽车等各个领域。2003年,联想无奈之下,花费巨资将“Legend”改为“lenovo”才得以成功注册商标。

3、苹果的“iPad”商标被抢注2000年,唯冠在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次年,唯冠在中国的子公司,深圳唯冠在国内注册了“IPAD”商标。2010年1月,苹果发布iPad后,以深圳唯冠“连续3年未使用IPAD商标”为由,要求商标局撤销1090557号商标。该案在2010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苹果诉求,苹果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双方言辞犀利对抗激烈,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2012年6月,广东省高院通报,苹果愿意支付6000万美元购买IPAD商标。

二、什么是恶意抢注?恶意抢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将他人在该领域或者相关领域内使用的商标、域名或者商品名称的权利进行注册的行为。“恶意抢注”主要发生在以“先申请”为授权原则的权利领域,并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或精神利益,因此主要发生在商标、域名和商号等领域。

三、如何识别抢注商标的恶意行为?恶意判断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恶意抢注三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因素。

(2)商标申请人采取不当手段注册商标,这就属于行为要件。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者非法的方式,虚假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有关事项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不真实的行为。

(3)商标注册的成败,是客观要求还是事实要求。只有商标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的行为。在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发现其商标已被他人申请的,可以提出异议,导致其商标注册不成功。当然,就没有“恶意抢占”一说了。

四、那商标被抢注要怎么办?

(1)商标注册不成功如果商标处在初审公告期3个月之内,可直接请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如果还没有被公告,一定要时刻关注该商标的状态,以便在其被公告时第一时间提出异议,同时你可以开始准备证据材料。

(2)商标已被成功抢注如果抢注商标的注册时间已超过3年且未被使用,可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如果时间不超过5年,根据《商标法》规定:如果对方恶意抢注了商标,作为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如果是驰名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直接起诉恶意抢注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先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护商标权。只要我们明白了什么是商标抢注及应对措施,就不怕被别人抢注商标了。

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三明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优先权”包括著作权。现实中,以他人著作权作品为商标进行抢先注册的案例很多。但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对“”作品具有在先著作权,即争议商标与前述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同时,公司将“”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独立创造。在综合推定的基础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争论商标是否侵犯了公司的先前版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件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被作为商标急于注册。但是,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在先的著作权。

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后发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发的商标注册证虽然不能独立证明前发的著作权,但两者的结合具有证明效力。因为《著作权登记证》至少证明了著作权的归属,而此前的《商标注册证》至少证明了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创作时间。因此,在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最终被商事法官采纳。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供反证材料的,认定该争议商标侵犯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由此可见,提供后期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期的商标注册证应视为著作权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先前的版权成立。从本案还可以看出,权利人完成某项作品时,不仅应当保留作品的原设计、委托设计合同等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而且应当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减少后续著作权纠纷的举证难度。

【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概述】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是指专业人士接受公司、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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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侵犯贵司知识产权的事态或者出现这种可能时,哲力服务将尽力促使事态的和平、迅速解决,并协助贵司准备证据,为随后的打击侵权行为做好一切法律准备;在日常合同的审查中,和君团队将特别注意与知识产权有关条款的详尽审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贵司在知识产权的维护方面处于被动地位;重点对贵司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部门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业务培训活动,强化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从而降低贵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根据贵司的具体情况及要求,和君团队可以度身定制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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